第一條 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學生依法依規(guī)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
第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jiān)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組織執(zhí)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ㄆ撸┯懻摵蜎Q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應于召開前至少一個月成立大會籌備工作組,負責大會籌備及會務組織工作。
第四條 本會以書面形式向校黨委和省學聯遞交有關正式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請示,經批準后方可召開。
第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一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由常任代表會議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后,由校團委指導校學生會報請校黨委批準。
第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須有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實際到會全體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對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決須以實際到會全體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以各系為選舉單位,由班級團支部推薦、各系學生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代表名額一般不低于學生會組織會員人數的1%,名額分配應覆蓋各系、年級及主要學生社團,其中校、系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中的學生代表一般不超過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各系代表名額原則上依照各系學生會組織會員人數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額不足3人的以3人計。
第九條 代表因畢業(yè)或其他原因喪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資格自動終止;代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的,由大會籌備工作組資格審查委員會撤銷其代表資格;代表所在培養(yǎng)單位認為其未盡代表義務的,經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意后撤銷其代表資格。代表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由缺額選舉單位補選。
第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有:
(一)通過符合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會章程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在學生代表大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在職權范圍內以個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四)對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的義務有:
(一)積極行使代表權利,認真履行代表職責,按時參加相關會議;
(二)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學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聯系同學,反映同學的意見和要求;
(四)監(jiān)督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會開展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及常任代表會議有權罷免本會主席團成員。罷免提案須由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總數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過半數通過后生效。
第十三條 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代表大會常任代表會議由各系常任代表組成,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會的議事監(jiān)察工作。
第十四條 常任代表會議的主要職責有:
(一)解釋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會章程并監(jiān)督實施。
(二)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zhí)行代表大會決議。
(三)聽取、審議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四)召集學生代表大會。
(五)決定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個別調整事項。
(六)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常設機構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常任代表會議不得代替本會執(zhí)行機構行使日常執(zhí)行職能。
第十五條 在常任代表會議中推選產生召集人,負責聯絡召集工作。
第十六條 每屆常任代表會議任期從上一次學生代表大會順利召開起,至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順利召開止。
第十七條 由各系從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中選舉產生一名常任代表。常任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各屬系數量的二倍。
第十八條 常任代表中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和工作部門負責人一般不超過30%。
第十九條 常任代表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由缺額選舉單位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