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成立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教學(學術)委員會。為指導和規(guī)范教學(學術)委員會及委員的行為,促進我校教學(學術)科研事業(yè)健康發(fā)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同時對各系、研究機構和獨立教學部門的教學(學術)科研活動具有指導意義,系教學(學術)委員會可參照本章程有關精神開展工作。
第二章 性質與職責
第三條 桐城師范高等??茖W校教學(學術)委員會為校長領導下的教學(學術)咨詢和審議機構。通過對學校全局性教學(學術)問題的探討、評價或裁決,指導和規(guī)范學校教學(學術)活動,繁榮教學(學術)研究,推進科技創(chuàng)新、學科專業(yè)建設、人才培養(yǎng)和社會服務事業(yè)。
第四條 教學(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yè)設置和學科建設規(guī)劃;審議教學、科研計劃方案;對相關重要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項目的立項及申報資格進行教學(學術)審查;
(二)對重要教學、科研成果的質量及有關成果的獎勵、出版資助等進行審議或表決;
(三)受校長委托,參與學科專業(yè)建設、教學改革、人才培養(yǎng)、師資隊伍建設、研究機構及實驗室建設等方面的教學(學術)咨詢、評議或人員選拔工作;
(四)負責對全校教師、科研人員年終科研工作進行考評;
(五)協(xié)助校長,商議或裁決學校工作中存在的教學(學術)爭議及其他相關問題。
第三章 教學(學術)委員與組織機構
第五條 教學(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根據學校學科專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學科結構、不同學科發(fā)展需要以及研究人員的個人素質與成就,在民主協(xié)商的基礎上選聘;教學(學術)委員原則上應為學校在編人員中教學(學術)水平較高、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熱心教育事業(yè)的專家、教授、副教授,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委員的選聘應適當考慮不同學科間的平衡。
第六條 教學(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或校長聘請的專家擔任。設副主任委員1—2名,由校長任命并受校長委托,分工管理教學(學術)委員會工作。教學(學術)委員會秘書由教務處或科研處負責人兼任,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七條 教學(學術)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可分別召開人文社會科學類委員會議或自然科學類委員會議,研究審議相關問題并代表教學(學術)委員會做出決議。涉及全校教學(學術)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時,應由教學(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討論并形成決議。
第八條 教學(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縮短或延長任期時,須經校務會議批準,但縮短或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教學(學術)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九條 教學(學術)委員會的工作,采取集中與分散兩種模式。
第十條 一般情況下,教學(學術)委員會決議的形成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無論全體委員會會議決議結論,均必須建立在全體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會的基礎上方為有效,且獲得的贊同票應達到與會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殊情況下,根據教學(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參會委員同意,也可采取簡單多數規(guī)則,形成意見或決議。
第十一條 教學(學術)委員會形成的評審結論,以書面文件或通過校園網予以公布。通過校園網公布的決議應同時保留紙質文本存檔備查。對于涉及人員或成果評價、推選之類的決議,應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教學(學術)委員會受理來自校內外相關的實名舉報、質疑、異議及當事人的申訴或復議申請。復議申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獲得3名以上相關委員簽字支持,在公示期內送達委員會秘書。復議時,根據需要可邀請當事人進行答辯。復議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章 教學(學術)委員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二條 教學(學術)委員以學校整體教學(學術)利益為基本立場參與教學(學術)委員會工作,其開展的教學(學術)商議、評價、咨詢或決策工作以追求真理為唯一目標,在此前提下,推動學校整體教學(學術)事業(yè)的優(yōu)化、繁榮和進步。教學(學術)委員應以得到教學(學術)界普遍公認的教學(學術)規(guī)范為準則,自覺遵守組織原則,倡導健康的教學(學術)批判精神,踐行科學、求實、公平、公正的職業(yè)道德。
第十三條 教學(學術)委員有義務了解自己所屬學科教學(學術)發(fā)展的動態(tài)及專家隊伍狀況,通過不斷學習和研究,提高自己在教學(學術)研究領域的優(yōu)勢和對教學(學術)問題的洞察力;有義務傳播并遵守公認的教學(學術)道德準則,對不良教學(學術)行為開展批評。
第十四條 教學(學術)委員必須遵守委員會的組織紀律,積極參與委員會的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或工作時,應提前向委員會主任請假。對于長期不能履行委員職責和嚴重違背職業(yè)道德的,本人應主動提請辭去委員職務,也可由校長予以解聘。
第十五條 教學(學術)委員因進修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委員會正?;顒訒r間超過1年的,不再保留委員職務,可由原推薦單位重新推薦人選,報校長批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根據學校目前的實際,學校教學(學術)委員會同時行使學校學術委員會職能。在履行教學委員會職責時,教學(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可聘請各系行政負責人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教學(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2011年6月15日起正式實施。
第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教學(學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