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促進我校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學校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fā)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及《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是學校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的核心,統(tǒng)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校充分發(fā)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fā)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guī)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guī)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chuàng)新,提高學術質量,促進學術發(fā)展和人才培養(yǎng);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fā)揮主體作用,促進學??茖W發(fā)展。
第二章組成規(guī)則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yè)的副高及以上人員組成,為不低于11人的單數(shù)。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水平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yè)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聲譽和一定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fā)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原則上在退休年齡前能任滿一屆。
第七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yè)構成情況,合理確定系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充分尊重廣大教師的意見,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頒發(fā)聘書。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縮短或延長學術委員會任期時,須經校務會議批準,但縮短或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年。
學術委員會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shù)應不高于委員總數(shù)的2/3。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得票超過應到會人數(shù)的2/3方能當選。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掛靠教務處辦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經與會2/3以上委員同意,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ㄎ澹┮蚱渌虿荒芑虿灰藫挝瘑T職務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fā)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jiān)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遵守學術規(guī)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yè)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yè)及教師隊伍建設規(guī)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guī)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yè);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xié)同創(chuàng)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yǎng)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guī)則,學術道德規(guī)范;
(七)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五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yǎng)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fā)展規(guī)劃和發(fā)展戰(zhàn)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ㄈ┙虒W、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ㄋ模╅_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xié)商研究或者暫緩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運行制度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lián)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重大事項須經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lián)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須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專業(yè)發(fā)展、人才培養(yǎng)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學校此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章、文件中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